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印章的划定》 (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的治理工作,起到了沉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当局机构的变动,有些条款已不再合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治理,现对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的造发、收缴和治理划定如下:
一、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造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处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元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元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造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元的印章,正部级单元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元的直径4.5厘米,经国度机构假造治理部门认定拥有行政职能的单元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元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造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一机遇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造发。
七、国务院部委治理的国度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造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表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造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元,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度”的单元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造发。
九、自治州、视注县级(县、自治县、县级视注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当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造发。
十、地域(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当局造发。
十一、乡(镇)人民当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当局造发。
十二、驻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表交部造发。
十三、国度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元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杏注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别离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处所各级国度行政机关造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造发法子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造订。
十五、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造,能够选取规范化简称。地域(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视注县级人民当局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当局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当局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尝试民族区域自治的处所人民当局的印章,能够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该当使用国务院颁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量,由造发机关凭据现实必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造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状貌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造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表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造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表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造。
处所表事机构、驻表使领馆钢印的规格、状貌,由表交部造订。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元,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幼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表刊单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造发机关核准后刻造。
二十二、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的其他专用印章(蕴含经济合同章、财政专用章等),在名称、状貌上应与单元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元辅导核准后能够刻造。
二十三、印章造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造发的治理,严格办理法式和审批手续。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刻造印章,应到本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元刻造。
二十四、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的印章,如因单元撤销、名称扭转或换用新印章而终场使用时,应实时送交印章造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造订的划定处置。
二十五、国度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元、社会集体必须成立健全印章治理造度,加强用印治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元辅导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单元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遵循国度有关律例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实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元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治理法子,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造订。
二十七、从前有关印章治理的划定,如有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体状貌(略)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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